向海洋延伸的日美同盟
日美海权同盟着眼于构建未来的国际海洋秩序,日本则希望扩大日美同盟在海洋空间的合作范围来推行其国家海洋战略。
正如美国《国家利益》杂志网站发表《日本有没有战略?》一文指出的:“实际上日本精英对国家战略有高度共识,这与人们看到的表象大相径庭。”“日本国内有各种声音,有人是和平主义者,有人是极右分子,但目前占据主流地位的是中右派。我们可以从日本各方面听到清晰一致的中右派主张,例如政府高官、商界人士、自卫队官僚等。最重要的是,有望在今后十年主导日本命运的政治领导人也属于中右派。”
日本的中右派精英的战略思维首先是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崛起对其构成的挑战。钓鱼岛争端不仅事关渔业资源、天然气或两国国内大众民族主义,它更多地反映出一种地缘政治斗争。对于这一问题的应对之策,日本领导人的观点总体上是一致的——首先要巩固美日同盟,其次必须取消有关自卫队的限制,还必须与其他海洋国家结盟。
日本强化日美海洋同盟的战略构想
为确保航行自由、海上通道的安全保障环境的稳定,并为预防与海洋权益有关的武力争端,促进海洋可持续开发,也为合力构筑新海权,日本提出了《日美海权同盟》建议。该建议指出,双方意识到海洋是一个整体,海洋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应对,为此在军事和安全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加强海洋国家之间的合作比以前更为重要,而在这些领域的合作也考验日美之间的合作行动的意愿。
《日美海权同盟》向两国政府提出的关于海洋防卫和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进一步推进在印度洋和(601099,股吧)的全球海事合作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日本和美国应在印度洋、太平洋强化全球海事合作活动;日美应努力构筑作为国际公共财产的海洋圈识别能力;赞扬或评价北太平洋海上保安论坛长官级会议、以东南亚为对象的同种会议以及由日本主导的推进各国海岸警卫之间国际合作的活动,同时承认西太平洋海军研讨会的积极贡献;日本应为在马六甲、新加坡海峡以及周边的航行安全予以支援,并在与印度的协调下将支援活动延伸至印度洋;日本参加应对索马里附近海域海盗行为的国际协调活动,以日美合作为基础,与欧盟、俄罗斯、中国等进行直接或间接合作;评价国际海事组织在海洋安全保障问题上的协调作用;日本和美国应该支援发展中国家开发其沿岸区域、维护国际海峡航行安全和治安以及环境保护等活动,教育培训海上保安职员,在共享海洋安全保障相关情报方面扩大外交措施;美国和日本应该推进为马六甲、新加坡海峡航行安全及保护环境而创设的合作机制等。从海洋安全保障的观点出发,为提高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效果以及推进日美技术开发合作,日本应该缓和武器出口三原则。
为确立共同应对具危险性的武力争端事态处理体制的建议。主要内容有六条:一是日本和美国应对今后可能围绕资源、能源发生的争夺或国家管辖海域划界等国家之间的争端事态进行预测,有必要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完善缓和紧张、预防武力争端、发生争端事态时共同应对的机制。二是为应对寻求霸权的国家进出海洋、因力量失衡导致安全保障环境不安定的事态,日美应作为同盟在维持和发展强大而坚固的海防力量的同时,与各国合作,完善常态化的情报、监视和侦察工作。三是为实施包括抑制、前方活动、海洋控制、海上通道防卫等在内的海上战略,应就日本海上自卫队、海上保安厅和美国海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的作用、任务、机能和基地完善进行探讨。四是为防卫与海上通道有关的重要海洋设施、处理大洋上的导弹防卫,必须完善利用海洋、宇宙空间和网络空间的相关系统。五是必须考虑到气候变化导致安全保障环境恶化并发展成武力争端的事态。六是为使日本负责任地实施上述行动,为可能行使集体自卫权、主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及其他的国际和平活动,日本应尽早解决与之相关的宪法解释问题。
关于海洋国家联合构想的建议。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通过国际协调确保海洋安全保障,日美海权同盟不是封闭性的而是可以扩张的,应与赞成海权同盟的国家一起,倡议逐渐构筑海洋国家联盟。首相应该在西太平洋构筑与韩国和澳大利亚的合作体制。二是为积极应对由多国军队实施的对恐怖活动、国际海盗的作战,日本和美国应努力确保自印度洋延伸至东太平洋的海上通道安全。应该追求与印度的合作态势。三是对于加入海洋国家联盟的国家,应以遵守《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示的包含公海自由在内的国际规则和国际协调为条件。并不排除俄和中国,应推动其加入。
另外,关于可持续开发海洋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在资源开发、海洋技术开发和调查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建议。
日美海权同盟的特性及取向
综合性。日美海权同盟涉及海洋问题的各个方面,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特点。特别是其预测今后可能发生的海洋问题及其应对方法,重点强化了对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的防范措施。
集团性。日美海权同盟还邀请其他国家有条件地加入,意在建立一个以日美海权同盟为核心的海洋国家集团同盟,以遏制被日本视为“大陆国家”的中国。
霸权性。日美海权同盟的推进和强化必将以牺牲中国国家海洋权益为代价并影响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发展进程。
规范性。以既有国际规则或日本未来积极努力创新出来的规则规范主张维护正当合理的国家海洋权益的中国。
指向性。日美海权同盟是为应对“寻求霸权的国家进出海洋、因力量失衡导致安全保障环境不稳定的事态”,日美作为同盟在“维持和发展强大而坚固的海防力量”的同时,也要与各国合作“完善情报、监视和侦察工作”。日美海权同盟不需要“点名”将战略目标指向中国,但毫无疑问这是日美发展并强化海权同盟的主要战略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