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宪法的制定和遗留问题
作者:李薇 来源:郑州大学日本文化讲习班 时间:2010-07-01
现行日本国宪法与与明治宪法相比,在政治原则上存在根本性区别。这部宪法是日本被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产物,是日本依照波茨坦公告这一国际条约(休战条约)所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日本国宪法的制定是在美军占领下推动、采取“修改”而非重新制定的方式下完成的,旧体制遗留的内阁和帝国议会担当了起草和审议的主体,因此,修改的过程也是顽固坚持明治宪法原理的政治家与占领军司令部博弈的过程。由民间人士组成的宪法研究会提出的宪法草案在六个草案中最接近占领军司令部的政治设计和宪法原则,其内容对“占领军草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民间草案中的进步思想,反映了战争期间受压抑的政治呼声和诉求。修改宪法的过程因受到美国战略利益需要,缺少日本全体国民的参与,回避了关于天皇制的存废等重大政治性问题的讨论,社会性意识变革未能同步展开,因而战后的日本国宪法也被形容为“避雷针宪法”。战后长期的日美安全保障体制和保守政权对日本国宪法的运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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