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海洋关系与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
【编者按】中日关系目前正处于关键的历史节点,海洋关系是中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在海洋领域既有矛盾分歧,也有合作空间。中日两国领导人已经明确提出要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构建建设性的、稳定的中日海洋关系无疑是题中之义。2023年4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问题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联合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研究论坛”,邀请中日专家围绕“中日海洋关系与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这一主题,从历史發展、现实情况以及未来前景等维度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找共识、形成合力,为两国关系的稳定發展提供具有启發性的思路与方案。本刊精选部分發言,以飨读者。
文章来源:《日本学刊》2023年第3期
一、导 言
甄占民:妥善处理中日海洋问题,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202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2023年又迎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纪念中日关系发展历程中的关键节点,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立足历史规律与时代潮流,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出发,思考并开拓中日关系的未来。现阶段中日关系面临不少问题与困难,但如果双方能以领导人重要共识为战略引领,彼此尊重、互惠互利,将对方视为合作伙伴而非竞争对手,就可以继续推动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包括推动构建稳定发展的中日海洋关系。2022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与岸田文雄首相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谈,双方就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的、稳定的中日关系达成了五点重要共识。2023年4月初,日本外务大臣林芳正访华并会见了李强总理等中方领导人,中日双方在会谈中明确要为两国关系发展排障减负,并就海洋议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4月10日,中日双方还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的新一轮磋商,同意通过对话妥善处理涉海矛盾分歧、深化海洋领域务实合作,将东海建设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两国当前的积极互动,对于中日关系特别是中日海洋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要求我们把握历史大势,顺应时代潮流,高举进步、开放、包容的旗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摒弃单边主义、霸权政治、零和竞争等落后于时代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三点非常重要。一是共同维护海洋安全。两国应坚持“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的政治共识,重信守诺,严格遵守既有政治原则与共识,不挑战对方核心利益和底线;相互尊重合理的海上安全关切,暂时搁置、有效管理海洋权益矛盾,谋求以合理方式逐步加以解决;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不搞对抗,增进互信,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与周边各国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威胁和挑战。二是共同促进海洋发展。中日应加强战略对接与政策协调,汇集政府与民间力量,做大做实合作成果,带动亚洲各国加强互联互通、互利合作,推广海洋科技研究新潮流,培育海洋经济产业新的增长点。三是共同维护海洋环境。中日应围绕海洋政策与管理加强对话交流,相互借鉴学习,积极引领本地区多边合作,在资源利用、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应对、海洋碳汇、渔业履约、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极地与深海探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贡献有利于各方、有利于世界、有利于长远的国际公共产品。
妥善处理中日海洋问题、构建惠及中日及各国人民的海洋命运共同体非一日之功,乃千秋之业,需要两国各界相向而行,持续合作,长期努力。
作者:甄占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李国强:探索海洋合作、发展中日关系的三点建议
纵观人类历史,向海而兴、因海而富,是海洋国家的演进轨迹和发展经验。中国和日本同是东亚海洋大国,两国海洋关系的良性发展和持续稳定,既有利于两国互惠共赢,也有利于亚太地区海洋的和平与安宁。
中日海上交流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年前,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中华文明与大和文明不断交互影响,形成了具有共融性、互利性的东亚地区海洋秩序模式,树立了东亚区域合作与文明互鉴的典范。中国典籍中关于“徐福东渡”的传说以及“倭人献鬯”“汉帝赐印”等记载,都印证了早在秦汉时期,中日就已经展开官方和民间的相互往来。隋唐时期,众多日本使节以极大热忱横渡沧海来华求学,汲取中国安邦定国之策和文化繁荣之道,谱写了中日文化交流的佳话。宋元时期直到明代,络绎于海途的商贾以及求法巡礼的僧侣,成为两国互通的重要纽带。清末,众多中国留学生赴日学习,为中国架起了了解世界其他国家新思想和新技术的桥梁。中日海上交流发展历程是国际秩序多样性和动态性的极佳范本,也对中日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近代以来,日本先后两次发动侵华战争,使两国关系一度被笼罩在战争阴霾之下。历经半个世纪的风雨后,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日关系得以恢复并步入正常轨道。各领域交流合作取得丰硕成果,不仅造福了两国人民,也惠及亚洲和整个世界。当然,两国之间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双边关系的问题,诸如海洋领域的争议和纠纷,至今仍困扰着中日关系的发展,也成为影响亚太局势稳定的重要因素。实际上,中日两国在海洋领域有着较多的历史契合点,蕴含着大量合作机遇,也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一要致力于构建中日海洋命运共同体。2019年习近平主席提出“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倡议,为国际社会推进和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中国方案。中日两国要把双边海洋问题置于全球海洋治理大局中,以构建中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使命,以建立中日蓝色伙伴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双边高层互访,完善中日海洋事务磋商机制和海空联络机制,加强防务部门高层交往和防务安全对话。通过对话增信释疑,提升海洋治理效能,增强海上危机管控能力,维护双边海空安全,共同维护海洋和平、构筑海洋秩序、促进海洋繁荣。
二要致力于深化中日多领域海洋务实合作。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在于推进海洋合作交流、增进资源共治共享,这也是构建中日新型海洋关系的关键环节。为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紧紧抓住共建“一带一路”良好机遇,牢牢把握中日海洋合作的大方向,基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尊重对方正当合理的利益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两国共同发展,不断寻求和扩大两国之间共同利益的汇合点,为促进中日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搭建坚实桥梁。
三要致力于搭建高质量的中日海洋领域对话和交流平台。要以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为战略引领,通过对话把中日两国的合作潜力挖掘出来,把彼此的互补性有机结合起来,把相互共同利益融汇起来,把两国的优秀文化基因融合起来,营造出更加和谐、稳定、安宁的政治生态环境。这是构建中日新型海洋关系的必由之路。
只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原则,相向而行,就能使中日之间辽阔的海洋成为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好之海。只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致力于互利共赢,就能打造出政治上讲信修睦、经济上互利共赢、安全上守望相助、文化上心心相依、对外关系上开放包容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作者:李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杨伯江:化解中日海上争端、推动中日海洋合作
尽管中日围绕海洋问题存在不少立场、观点、思路上的分歧,但正因如此,沟通与对话显得更为必要。沟通对话有助于我们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更注意从对方的视角以联系的、合作的思路考虑问题,而不是以割裂的、对抗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中日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的、稳定的两国关系任重而道远,学术界研究者应当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方式参与这一进程。
在涉海领域,中日两国间存有许多具体问题乃至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重大分歧,集中体现在钓鱼岛东海一线的海洋领土、海洋权益划分的矛盾,以及美日同盟在所谓“第一岛链”东海、台海、南海三海针对中国的联动遏制,成为中日关系中非常敏感、经常充当问题导火索和矛盾催化剂的因素。2019年底新冠疫情暴发,致使中日关系此前呈现的复苏进程未能持续下来。在涉海问题上,中日矛盾呈现日益凸显、多点连发的势头,最新的一个问题就是日方坚持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
与此同时,中日在缓和关系、恢复各层级交流方面也有进展,在涉海问题上通过磋商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2023年2月,中日时隔四年重启了外交领域对话,恢复了副部长级定期磋商机制;3月底,中国国防部宣布中日防务部门完成了海空联络机制直通热线建设,有效改善了两国防务部门的沟通渠道;4月初日本外务大臣林芳正访华期间,中日两国就东海局势交换了意见,对两国防务部门海空联络机制的建设完成表示欢迎。根据日方报道,双方还就继续推进2008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10日,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15轮磋商在日本东京举行,双方围绕海上防务、海上执法与安全、海洋经济等具体领域充分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应当以两国领导人共识为引领,重温并恪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遵循中日“四点原则共识”,通过对话妥善处理涉海矛盾分歧,深化海洋领域务实合作,为将东海建设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共同努力。对比最近几次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所发布公报内容可以看到,虽然中日两国在一些问题上各持立场,但协调合作的内容也日趋明确、具体、细化,诸如在防务领域交流、海上执法机构对话、海上搜救合作、海洋垃圾应对、渔业交流合作、海洋科研和生态保护等领域,中日合作的路线图逐渐清晰,“以东海之大,足以容下中日两国”。
中日对于稳定两国海洋关系、管控分歧、发展合作有着基本共识和共同需求;同时,中日在周边以及亚太海洋事务中发挥作用、互惠合作的空间也是现实存在的,而且规模可观。中日在东海海域既有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有推动合作的空间,需要双方各界尤其是涉海研究部门研究人员加强交往,坦诚沟通,共同寻找解决办法,特别是要注意弥补相互间的信息鸿沟与观念差异。需要指出的是,解决东海问题,处理好中日海洋关系,首先要有历史、辩证、综合、战略的视野,不拘泥纠结于具体问题或个别矛盾,这样才能打开思路、突破僵局。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此次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研究论坛以“中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研讨主旨,特意设定了三个研讨主题,即“中日海洋关系的历史演进”“中日海洋关系的现实问题与应对”“中日海洋合作前景与命运共同体建构”,分别从历史发展、现实情况、未来前景三个维度切入,梳理中日海洋关系的前世今生,关注中日在东海领域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继而探讨化解中日海上争端、深化中日海洋合作的可行方案。从历史的角度看,中日本就是一衣带水、共享海洋环境资源、长期开展海洋交流的邻邦,这种基于海洋的纽带是客观存在、不容否定的。同时,从现实及未来的角度看,中日海洋关系的稳定发展包括矛盾和争端的解决,更需要在海洋问题上建立起一种稳定的关系模式,即基于相互尊重、相互依存、相互认同的共同体关系。如何建构这种关系,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积极探索符合双方共同利益、适合双方国情的具体路径和具体办法。
作者:杨伯江,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二、中日海洋关系的历史演进
高 洪:尊重历史、正视问题是化解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中日毗邻在东亚,海洋既是古代交通往来的桥梁,也曾经是战争交兵的战场,中日两国或者说两大民族之间沟通往来的历史和海洋本身大概是等长度的。古代时期,日本到中国大陆求取先进文明,最著名的是遣隋使和遣唐使,后来还有历朝历代的学问僧或私自渡海来中国的僧侣等,几乎从未中断过。中国方面的赴日交流也络绎不绝,不仅有高僧大德,比如所谓“赴日四大高僧”,从鉴真一直到隐元,还有不计其数的各类僧侣、商人、学人等,交流非常频繁。同时,海洋也是战场,甲午战争自不必说,白村江战役也是海战。所以可以说,海洋在中日关系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舞台,演绎过各种幸与不幸的历史故事。
从中日海洋关系的历史演进来看,从开始一直到今天经历了漫长过程,形成了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的甚至可以说还潜藏着很多危机的两国海洋关系。比如钓鱼岛问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然是中国领土,但近代历史上被日本利用侵略战争强势窃取,加之二战后特殊的国际环境,客观上形成了中日两国各执一词的主权争议,也影响了两国间其他海洋权益的划分。现实中,国与国之间,无论是海疆还是陆疆,存在争议并不罕见,解决起来也是非常困难。那么,中日应该如何破解钓鱼岛问题?我认为,要正视争端现实,要寻求海洋安全,要扩大海洋合作。这三点是互为因果的递进关系,从逻辑链条来看,只有承认历史上曾经达成的搁置争议的默契,承认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四点原则共识”,才能正视中日之间存在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才有可能切实建立起海洋安全关系;有了海洋安全关系,才可能逐步展开和扩大海洋合作,通过扩大海洋利益促进双赢、多赢,最终建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
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正视问题的存在,既包括承认存在领土主权争议,也包括承认曾经在搁置争议上所达成的共识,而不应该单方面地篡改一些历史记录、外交档案来自欺欺人。这需要日本政治家的勇气和智慧,因为解决问题是改善双边关系、营造良好海洋环境的必经之路。只有在正视问题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建立互信,才能培植诚意,才能以务实的态度真正坐下来共同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寻求解决问题的妥善且有效的办法仍然是基本态度,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大前提。
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泰国曼谷会见了岸田文雄首相,中日达成了新的五点共识,明确了要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要致力于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的、稳定的重要关系。在这个原则精神下,两国各部门有效推动了相关事务的落实。近期中日举行了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15轮磋商,海上防务、海上执法与安全以及海洋经济等三个工作组就相关问题比较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八点共识。这就是在多轮磋商基础上继续向着细化和落到实处方向推进的一种有效努力。
与此相应,民间的舆论环境也有所变化。两国元首曼谷会见的时候,岸田首相曾提到两国之间存在一些所谓“悬案”,后来被证实应该是指钓鱼岛争端。另外,在此后一段时间里,日本各大报纸的报道中对中方观点的限制也有所宽松。具体而言,原来中方的主张要求,包括2014年达成的“四点原则共识”,日本媒体一直对此讳言,但现在几乎都出现了松动。
总之,坚持四个政治文件的原则精神、肯定“四点原则共识”,都是落实2008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必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问题推向逐步解决的方向。希望日本政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东海争端,从正视历史、承认争端、真诚对话沟通出发,走出妥善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作者:高洪,中华日本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
东乡和彦:日中海洋关系的历史遗产
讨论日中之间的海洋关系,可以追溯到明朝。日中两国在明朝近300年的时间里,在环东海、南海等海域进行了诸多意味深长且富有活力的交流,从中可以获得不少启示。
第一,在明朝时期,日中两国通过环东海和南海的贸易获得了巨额的利润。日本在进入近世之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矿山开发,据此,对外出口金银铜等制造货币的原材料并从亚洲各国进口东方物产成为日本发展海外贸易的基本模式,供需平衡,巨额财富由此诞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成功的源泉绝不仅仅是供需平衡,也包括日中双方巧妙地适应了那个时代的体制,即有效适应了当时的朝贡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始于室町幕府将军足利义满时期的“勘合贸易”,这是明永乐皇帝承认的朝贡贸易之一。1404—1547年的143年间,日本共派遣了18次贸易团、50艘船只来华,日中合作开展国家认可的海洋贸易,保障了稳定运营,也给双方带来了巨大利益。
第二,明朝时代的海洋秩序是在明朝文化或者说中国思想文化中运营的,具体而言就是华夷秩序。所谓“华夷秩序”,也可以称为“文明与野蛮”,简言之,文明的中心在中国,周边是存在差异的野蛮世界,提倡的是儒学的根本思想“德治主义”,即自身积德,站在文明的中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是,日本并没有立即继承这一思想。从战国时代开始,统一了日本的丰臣秀吉以武力对决的逻辑为基础,先后发动文禄(1592—1593年)、庆长(1597—1598年)两场战役进攻朝鲜,追求与明朝政府势均力敌甚至超越。最后,丰臣秀吉没能实现其夙愿,“德治主义”由德川家康继承下来。实际上,德川家康始终反对且不参与战争,并出色完成了庆长之役的战后处理,最终重新统一了日本,创造了260年的和平时代。
第三,在海洋贸易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武器贸易即步枪、船只等的交易问题浮出水面。1543年,一艘漂流到种子岛的中国船只上的葡萄牙人将步枪传入日本,正好最强盛的战国大名对这种具有巨大破坏力的武器非常感兴趣,日本由此在短时间内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步枪大国。但是,最终治理了日本战乱、奠定了江户时代和平基础的德川家康,通过锁国与外国保持距离,必要的交涉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在国内,日本允许武士阶级佩刀,基本上不再需要步枪;而且,幕府果断采取了大裁军政策,直接渗透到武士阶级中。持续260年的和平使日本变成了令明治维新后到访日本的外国旅行者惊诧的国家。
综上,明朝时期的日中海洋关系揭示了产生相互利益的经济关系、以“德治主义”为基础的统治方式以及在和平中建设富裕、和美的国家的重要性,作为对当今国际关系的启示值得深思。
作者:东乡和彦,日本静冈县立大学客座教授。
侯 毅:东亚海洋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与利用
在历史上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国与朝鲜半岛以及日本列岛之间在海洋上的互动是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和区域内进行的。有学者将在东亚海域海上活动称为“东亚地中海”,这个概念是否正确有待讨论,但也说明了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中国、朝鲜半岛与日本之间的航海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海洋的流动性本质决定了海洋网络具有天然的交流性,东亚地区各民族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实现了货物的互通有无,也促进了文化上的交流与融合,形成了具有东亚鲜明特色的海洋文化。比如,有共同的海洋基本认识,有航海技术的相互影响,还有海神的信仰,这些可以统称为“东亚海洋文化遗产”。
正因如此,东亚海域交流史研究一直是中日两国历史学家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且有大量著书问世,日本著名海洋史专家松浦章称有关东亚海洋交流历史的研究“迄今已达到相当庞大的数量”。在这些文化遗产中,航线遗产遗址是需要保护的重要领域,对其进行保护、发掘和利用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东亚海域秩序构建的历史与演变。东亚海洋交流历史与海洋网络构建实现了经济贸易的繁荣、文明的提升,也使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民俗、信仰等得到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从历史来看,东亚海域秩序构建的主基调是和平利用海洋,这与欧洲海洋文化形成了鲜明对比。第二,有利于维护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海洋和平秩序。广泛分布于东亚地区的大量海上文化遗产见证了东亚地区各国人民友好交往交流的历史,有助于提升东亚各国在传统与文化方面的认同感和亲近感,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第三,有助于各国开展经济与文化合作。以此为基础搭建平台发展经贸合作,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以“登州海道”为例,这是古代中国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进行海上交流的重要桥梁,对东北亚地区的政治往来、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社会生活等起了重要作用,见证了东亚海域文明早期交流的历史。中国非常重视对这条海道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发掘和利用,尤其进入21世纪后,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中日韩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登州海道”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及其对中外航海文化交流的意义。其中,2009年的会议最具代表性,蓬莱与广州、泉州、宁波、扬州五个城市一起被中国国家文物局纳入“海上丝绸之路”申遗计划,2012年又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当前中国政府对“登州海道”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发掘工作非常重视,沿线政府和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这为“登州海道”遗产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海洋文化遗产受到区域性或者自然环境的影响,留存下来的遗产数量或规模比较小,统计存在一定困难。对此,中国政府正逐渐加大投入。有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东亚海洋文化遗产资源,中日韩可以进一步加强合作。一是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包括海港和沉船)合作;二是开展遗产开发合作,如旅游线路、文旅产业发展等;三是建立政府间及民间的海洋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在海洋考古技术、人员培训、海难救助等领域展开合作,为推动东亚海洋文化交流奠定基础。
作者:侯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研究员。
三、中日海洋关系的现实问题与应对
吴士存:当前南海形势与日本因素
关于当今南海形势,尤其是与日本相关的领域,存在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在美日同盟的共同驱使下,南海形势发展的军事化特征日益显现。东海和南海是美国通过“投资、联盟、竞争”手段塑造中国周边战略环境的优先方向,这是其2023年国家安全战略提出的一个概念,也是美日同盟以“第一岛链”对中国海上力量进行战略围堵的重要海域。美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维持在南海地区的绝对力量。一方面,保持对中国高强度和高密度的空中及水下、水面侦察与威慑,并将在菲律宾的军事基地从五个增加到九个,其中最北部的基地离中国台湾只有400公里,南部的巴拉巴克岛距离南海美济礁仅200公里。美国通过这些方式增加在南海及周边海域的联合军演频次和规模,把美国在南海可动员的军事资产提高到冷战以来最高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和驱使日本、澳大利亚等盟友与伙伴增加在南海周边的军事部署,以弥补美国在南海方向可利用资源的相对不足。在美国的影响下,日本也开始在南海周边进行基地建设,增强力量投射。
二是南海的地缘政治结构“阵营化”态势越来越明显。事实上美日、美菲、日菲等双边机制已经形成,预计美日菲安全磋商机制很快就会成形,再到美日印澳“四边机制”。此外,2021年9月正式建立美英澳联盟,2022年美国又在东京发起“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计划”,覆盖印度洋、东南亚和南太平洋,一旦建成,中国的渔船、商船甚至军舰都将处于该计划的监视下。诸如此类的“美日+”“美菲+”等排他性、对抗性的小多边安全机制集群,正在使南海地区传统安全架构脱离多边主义和地区安全一体化的轨道,安全合作呈现出“碎片化”“阵营化”的态势。
三是部分南海声索国侵权行动紧迫感上升,未来难以预见的冒险性行动会增多。2023年可谓南海形势的转折点,即由原来相对和平稳定、趋稳向好的态势转向动荡不安。究其原因,主要是受美国“选边站”南海政策的鼓励、“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窗口期缩短、中国在南海方向维权能力提升等因素叠加影响,声索国以“固权、索权、扩权”为特征的单边行动此起彼伏,表现出侵权手段多样化、单边行动常态化等趋势。
具体看日本的南海政策,可以概括为追随美国。即,在谋求政治军事大国地位的国家战略目标驱使下,日本依托日美同盟,抓住中美战略对抗加剧、南海形势动荡不安、域外力量争先恐后在南海谋求地缘战略利益的机遇,效仿美国的南海政策和作为,从外交干预、军事存在、法理斗争、舆论造势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塑造自身对南海地区事务的影响力,同时蓄意制造“中国南海威胁论”和“中国南海军事化”等言论。
第一,以双边和小多边机制“绑定美国、对接印澳、拉拢东盟”。在小多边层面,除美日印澳“四边机制”外,日本还是“美日澳”“美日印”“美日菲”三边机制的积极呼应者,是美国推出的“美日+”小多边安全机制的积极推动者。在双边层面,日本分别和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法国、英国、德国建立了防长和外长“2+2”会议对话机制,还依托自民党内设机构与中国台湾地区民进党保持所谓“2+2”会议机制。
第二,以推动东海、南海联动和互动为导向,试图构建“海上隐形联盟”联手对抗中国。日本将东亚海洋安全形势“打包处理”,作为与东南亚国家尤其是声索国的共同话题,有意将东海问题和南海问题混淆起来,以“海上争端”为抓手拉拢其他声索国一起站队,推动形成隐形的“海上争端阵营”。这成为日本东南亚政策中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第三,以“小步快走”和“渐进式发展”策略加快向南海地区投射自卫队力量,实现在南海军事存在的机制化、体系化和常态化。从2017年开始,日本每年定期向南海派遣水面舰艇、潜艇、直升机航母,密集开展穿越、演习、港口访问等军事活动。2022年,在“印太”框架下,日本海上自卫队舰船到南海活动达29艘次,比2021年增加了一倍多。日本还追随美国推出日本版的南海“航行自由行动”计划,多次闯入中国南海岛礁12—24海里海域范围内。此外,日本有计划在南海获取稳定的军事基地,和菲律宾、越南的安全合作就表现出这样的趋势,已初步实现了对这两个国家重要港口基地的定期或不定期访问。2022年12月,日本航空自卫队两架F-15战斗机飞抵菲律宾北部马巴拉卡特市的克拉克空军基地,这是二战后日本首次向菲律宾派遣战斗机。上述迹象值得关注。
南海的和平稳定既是周边国家的共同诉求,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盼,同样符合日本自身的利益。以日本为代表的域外国家应该为该地区安全形势的“非军事化、非对抗化、非阵营化”、促进相关各方管控海上分歧、塑造海上形势安全且稳定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第一,寻求破解彼此“互不信任”和“相互敌视”的有效路径。中日之间日益加深的“战略猜忌”是两国在东海和南海分歧扩大、对抗加剧的根源。从长远来看,中日两国应该通过“构建互信”来寻找“破解两国海上问题”的答案。就作为非南海声索国的日本而言,应该重新审视其在南海的利益关切,并且以“停止在南海问题上针对中国的军事部署和外交干扰”“停止追随美国以‘航行自由’为名实施军事侦察”等实际行动来缓解两国日益上升的“南海分歧”和正在形成的“南海困境”。第二,为南海航道安全做出贡献。南海航道安全面临海盗、自然灾害等多方面非传统安全的挑战。中日都是南海区域海盗治理的主要力量,日方应该继续以适当、合理、可接受的方式,支持中国和南海其他沿岸国开展人道搜救、航行安全、打击海盗等领域的合作,避免在南海区域航道安全治理中反其道而行之。第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对日本为南海区域海洋治理发挥建设性作用应该持欢迎态度和开放立场。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加快推进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的海上务实合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旨在构建南海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等领域的海洋治理体系。日本在海岸带管理、海洋微塑料垃圾治理、海洋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和经验积累,也可对南海区域海洋合作与治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吴士存,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理事长,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理事会主席。
胡令远:冷战后海洋安全因素权重加码影响中日关系
冷战结束后,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背景,特别是伴随中国的迅速崛起及中日综合国力的逆转并快速拉开距离——目前中国的GDP已接近日本的四倍,中日关系与冷战时期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与调整。从冷战结束至今30年的中日关系发展变化实态来看,海洋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变量。从东海到台海、南海直至“印太”,涉及的海域范围不断扩大,从双边到多边再到跨区域,牵涉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博弈的深度和强度也不断加码。其焦点无疑以钓鱼岛问题和台湾问题为代表。
钓鱼岛问题与台湾问题,不言而喻,是中日关系中的老问题。一般的传统观念和认知认为,钓鱼岛问题属于主权归属及海洋权益之争,台湾问题则事涉“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基础。冷战结束后,虽然这些问题的本质属性没有变化,但伴随中国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日综合国力发生逆转,在原有的基本面之外,安全要素成为重要变量,而且随着其权重增加愈益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重要因素。从最基本的自然禀赋而言,日本是一个岛国,钓鱼岛地处近海,与日本的安全密切相关,而台海则堪称事关岛国日本“死活”的海上运输生命线的锁钥。中国的崛起在经济上可以让日本有红利可分,而在安全保障方面,中国海上力量的自然增长会让日本倍感压力。如此意识以国家意志的方式投射在钓鱼岛问题和台海问题上,形成了重要的安全变量。
就钓鱼岛问题而言,其本身内含国家安全因素,即中日两国无论谁拥有这些岛屿,都可以因其地理位置获得国家安全锋线前置的有利地位。从战后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争端的实际发展脉络来看,2010年之前,两国的矛盾主要集中在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二战后,由美国主导、日美互相勾连、排斥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媾和”及签署的条约,将本应与台湾一道归还中国的钓鱼岛作为琉球的附属岛屿交由所谓“美国托管”;其后美日两国又私相授受,1971年美国表示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交给日本,虽然只涉及“施政权”,但此举加剧了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主权争端。1972年,中日推进邦交正常化进程,作为战后处理必然涉及领土争议问题,最终两国就钓鱼岛主权争议达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谅解与共识。与主权争议相关联,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还存在海洋权益之争,即钓鱼岛周边海域蕴藏的大量油气资源;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涉及的领海基点基线方面也占有重要位置。由此,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中日两国龃龉不断,与双边关系的起伏互为因果。
2010年后,中日围绕钓鱼岛之争发生了两件举世瞩目的重大事件,一是日本一反惯例,以国内法处理被抓扣的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等;二是所谓钓鱼岛“国有化”。表面上看,日本政府是为了从“法律”上强化对钓鱼岛的主权,但其真正的诉求是为了让美国确认《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所以,尽管为解决被扣渔民问题,中国总理亲自出面,为避免“购岛”事件发生,中国国家主席利用国际会议之机当面规劝日本首相,但日本政府仍一意孤行,使中日关系跌入战后以来的最低谷。这两个重大事件标志着钓鱼岛争端在方向上的一大转折,即由主权及海洋权益之争向以“安全”为重要诉求的方向变化。
而台湾问题,从安全特别是海洋安全的视角来看,基于战后以来中日关系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显现出其作为“一个中国”政治原则与作为“安全”议题之间交错变化的状态,“安全”因素呈不断增量趋势。
第一个阶段为冷战时期。20世纪50—60年代,在冷战背景下,日美支持盘踞台湾的国民党政权而敌视中国大陆。在双边关系上,作为战后处理,在美国主导下,1952年日本与蒋介石政权签署了所谓“日台和平条约”。在国际层面,日美勾结,在联合国代表席位问题上千方百计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台湾当局”长期非法窃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因此,当国际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苏关系破裂、美国改变对华战略、尼克松总统访华、中日邦交正常化被提上正式日程时,中国把“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与日本复交的前提条件,也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只有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中日两国才能正常交往。因此,围绕台湾问题的“一个中国”原则成为战后中日关系最重要的“政治基础”。
第二个阶段为冷战后至2010年左右。以1996年的台海危机为重要节点,日本开始关注中国海空军事力量的发展对以台湾为锁钥的日本海上通道安全的影响。这一时期,日本政界的“台湾帮”与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相勾结,挑战“一个中国”原则,但伴随中日邦交正常化特别是中国国际地位大幅提高而难成气候。此时日本对台湾问题的关注更多向安全特别是海洋通道安全倾斜,这意味着台湾问题在中日关系中作为安全要素的考量,与冷战时期相比呈增量提速之势。
第三个阶段为2010年左右至今。虽然1996年的台海危机加速了冷战后日美同盟的“再定义”,但由于克林顿政府实行对华“遏制”加“合作”战略,特别是其1998年访华时对台湾问题承诺的“三不主义”,对日本在台湾问题上的看法和态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后小布什政府汲汲于反恐,奥巴马政府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但对华相对温和,直至2017年特朗普上台及其后任拜登执政,围绕台湾问题的言论为之一变。日本紧步美国后尘,不断推高台湾作为安全议题的地位。2022年出台的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即指出:“中国在台湾问题上虽然坚持和平统一的方针,但也不否认行使武力的可能性。尤其是包括向我国近海发射弹道导弹在内的在台湾周边海空域军事活动活跃化,导致包括我国在内的印太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全体,对于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的担忧正急速地上升。”日本甚至罔顾常理,或明或暗地将俄罗斯对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引发的俄乌战争与台湾问题作类比。如日本《国家防卫战略》指出:“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正如现今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所揭示的那样,正受到深刻的挑战、陷入新的危机。中国正在东海、南海等推进凭实力单方面改变现状或者这种尝试……今后,在印太地区,特别是在东亚,动摇稳定的战后秩序根基的事态有可能发生是不能排除的。我国处于这一变动的最前线,因而可以说我国的安全保障、防卫政策的应有方式与地区和国际社会直接相关联也并不为过。”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也指出,“现今中国的对外姿态和军事动向等,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深刻担忧事项,在确保我国的和平与安全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强化基于法治的国际秩序上,是前所未有的最大的战略挑战,是应该运用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同盟国以及志同道合国家的协作来加以应对的现实。”
由此不难看出,一方面,台湾问题作为“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命题和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在中日之间以四个政治文件的方式不断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台湾问题作为安全要素——主要是海洋安全要素,在中日关系中的占比和权重不断加码,逐渐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关键领域和要素。
安全是任何主权国家最重要的诉求。钓鱼岛问题,在原有的主权争议、资源之争之外,又叠加了越来越重要的安全要素;台湾问题,除了事涉政治原则、政治基础、地处海上生命线之要冲,近年还作为围绕西太平洋中日美海上博弈以及“印太战略”的一环,成为日美借以制衡中国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对海洋安全要素的认知,首先使日本加大了防卫投资,防卫预算连年增加,“今后五年内达到GDP的2%”业已成为国策。其次,虽然“和平宪法”还在,战后日本“专守防卫”的理念条文犹存,但在实操方面,“先发制人”更具选择性。再次,近年,以日美军事同盟为依托、最大限度地罗织和打造“志同道合的国家”网络,以确保日本安全特别是海洋安全,成为日本最重要的国家战略。最后,日本对海洋安全的认知和相应举措极大地伤害了中日两国国民感情,动摇了民意基础。未来的中日关系也因此难言乐观。
需要注意的是,从总体来看,中日之间的海洋问题存在两面性,即:一方面,矛盾冲突加剧导致安全问题凸显;另一方面,两国为解决东海问题、南海问题等,也投入了大量资源并取得重要成果。其中,具有标志性的是2008年达成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这是中日双方经过三年的沟通磋商,中间还经历了日本首相更迭,最后所达成的重要共识。遗憾的是,由于海洋安全考量,2010年发生“撞船”事件,2012年又上演“购岛”闹剧,加之海洋问题在中日关系中所占负面权重越来越大,使这一共识并未能落到实处。但围绕海洋问题,中日两国探索解决问题路径的努力并没有停止,只是日本近年的海洋安全考量陷入了“认知误区”。实际上,崛起中的中国发展海上力量、建设海洋强国,是本身发展的自然逻辑;譬如能源资源的海外需求激增、对国人海外利益的保护迅速增加等,都需要海上力量的支撑;其间,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实际,都没有对日本在海洋安全方面构成威胁。要解决认知问题,需要“增信释疑”,中国充分理解作为岛国的日本对海洋问题的敏感性。为此,两国之间已经建立了外交与防务战略对话机制、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以及防务部门之间的海空紧急联络机制等。但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这些平台的利用受到限制。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与岸田文雄首相在曼谷达成五点共识,主要内容即恢复这些机制化交流平台。此外,两国涉海智库、战略智库之间构建机制化交流平台,作为今后“增信释疑”工作的重要一环,应该是双方需要共同努力推进的课题。
中日解决海洋问题的根本理念和路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后疫情时代,通过海洋问题战略对话,推进海洋务实合作,逐步增进相互信任,减少误判,日本走出对海洋安全问题的“认知误区”,是两国努力的方向,也是致力于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2023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45周年,抚今追昔,遵循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日间达成的四个政治文件的精神,努力创造条件,以合适的形式,将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指导中日关系发展、解决两国间海洋问题的根本理念和必由之途的路径选择,才能够真正实现将中日两国共同拥有的海洋打造成“和平之海、合作之海、友好之海”的美好愿景。
作者:胡令远,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教授。
小森雄太:海上保安厅与海上自卫队
日本《海洋基本法》规定,确保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上运输安全以及海洋秩序的维持等海洋治理,日本主要依赖两种组织形式,一个是海上自卫队,在国际法层面相当于海军;另一个是海上保安厅,在国际法上叫执法机关,国内称其为警察。
这两个组织的发展有其历史渊源,二战后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对自身属性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即在法律规定和职能定位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两个组织并不是各自为战的,在现场处理问题时的相互合作日益增多,最近几年这一倾向更加明显。据报道,海上保安厅与海上自卫队已经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规定在面对大规模灾害时进行合作,如海难救助等;而且,2022年10月八户航空基地引入“海上卫士”无人机,将由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联合使用。可见,海上保安厅与海上自卫队的合作关系正在加深。
2023年,日本将实施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围绕日本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安全保障,日本政府于2008年发布了第一期《海洋基本计划》,2013年和2018年又相继出台了第二、第三期基本计划。整体而言,海洋安全保障的重点在安全领域,如救人、保障船舶安全等;现行的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更突出综合性的海洋安全保障,包括日本领海内的安全保障、确保日本重要航道的稳定利用以及强化国际海洋秩序。2022年一项围绕《海洋基本计划》的成效、课题等情况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认为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重点强调了海洋安全保障以及海洋产业的利用,即不仅仅是海洋的安全保障,也促进了海洋产业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治理等。即将出台的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可能还会将重心放在安全保障上,同时也会提出可持续的海洋发展。
在这一大框架下,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的联系也将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领域、海洋保护和经济发展等都强烈要求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进行合作。一些外部因素可能也会加速两者之间开展合作的趋势。为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调整。截至目前,通过各种层级的协调,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过去那种对立情况正在消失。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卫队法》第80条“海上保安厅可以纳入防卫大臣的指挥下”和第25条“海上保安厅不是军队”之间存在矛盾,这是现阶段的法律解释,考虑到国际国内的形势,从政治层面来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修改看似矛盾的规定及其解释是海上保安厅和海上自卫队深化合作的当务之急。
作者:小森雄太,日本笹川和平财团海洋政策研究所研究员。
朱清秀:当前中日在东海地区的博弈
围绕钓鱼岛及东海问题,近两年日本的相关政策有一些新动向。
第一,加大巡逻舰或者飞机等海洋装备的建造和投入,从“硬件”方面增强在东海的存在。这是日本东海政策的显著特点。东海问题激化以来,日本官方文件和媒体一直抱怨中方的巡逻舰大型化或者武装化。为此,近年日方持续加大对其巡逻舰和飞机等大型化装备的建造和投入。2023年4月6日,海上保安厅第十管区宣布,新建的6000吨级载机巡逻舰“朝凪”号和“弓张”号将分别于2023年7月和年底部署到鹿儿岛海上保安部。届时,第十管区鹿儿岛部有可能成为日本当前配备6000吨级以上巡逻舰最多的部门。海上保安厅装备技术部部长提及“通过配置这些大吨位的巡逻舰,将加强日本海上保安制度”,日本媒体则把它称为“通过配置大吨位巡逻舰,可以强化应对中国在钓鱼岛周边水域的巡航”。
第二,强化对钓鱼岛及东海地区的海洋监视,以实现全天候、无死角的海洋监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引入无人机,加强对外国公务船只、渔船的监视,这里说的外国公务船只主要是指中国的公务船;二是利用卫星及人工智能对情报进行收集、分析,并构建自卫队、海上保安厅、警察三个部门的信息协调机制,打造无缝衔接的海洋监视能力。
第三,加强与域外国家的合作,推动钓鱼岛争端的国际化。近年钓鱼岛争端的国际化出现了非常重要的发展趋势。2021年5月,日美澳法首次在东海等地区举行“离岛防卫”的军事演习。日英、日德举行“2+2”会议期间也不断强调双方在“印太”地区的海洋合作,东海地区和南海地区都是其未来加强合作的领域。随着日本将东海地区纳入其打造的“印太”框架,可以预计日本将借这个“自由开放”平台拉拢更多的域外势力,包括加拿大、印度等,以军事力量或者警察力量介入东海争端。
第四,强化对东海及钓鱼岛附近水域的海洋调查能力,并借调查之名行侵权之实。近年日本在钓鱼岛附近水域打着调查的名义多次进行有预谋的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动。以2022年的调查为例,筹集相关资金及向上级政府申报调查活动,是以石垣岛周边海域调查名义进行的;石垣市市长在公布日程时,也是以日常行政公务为名,没有把在钓鱼岛附近水域进行调查的相关事宜完全公布。其本意是要迷惑外界,防止中方提前获得情报并阻止日本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海上“调查行动”。
第五,加强海上自卫队与海上保安厅的协同合作。近两年这种趋势非常明显,尤其是2023年《统制要领》出台之后,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的协同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可能会导致东海地区的海上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化。目前东海地区所谓的“稳定”,主要依靠双方行政执法力量,即日本海上保安厅和中国海警局,军队性质的海上自卫队介入不多。但是,一旦海上自卫队介入,双方擦枪走火的可能性或将大幅提升。对此,应密切关注日方如何在《统制要领》下推进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的协同。
综上,当前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的博弈总体呈现“紧张但可控”的特征,也存在失控的可能。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1管区新任保安部部长在2023年4月举行就职记者会时,就将钓鱼岛形势描述为“目前仍处于不可预测的严峻形势”。具体而言,这种“紧张”体现在:首先,近两年日本国内举行了多次选举,政治家为获取选票炒作钓鱼岛争端。如2022年岸田文雄参加竞选时,就非常强硬地说,“我们应强化海上自卫队与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附近水域的力量,加强双方的战略协同,并且要适时推进讨论钓鱼岛防卫的问题”。其次,日本地方政府在钓鱼岛争端中的角色越发突出。2021年8月23日,冲绳县和石垣市向社会公开表示已经为钓鱼岛制作了界碑,也向中央政府申请了登岛,一旦获准将立刻在钓鱼岛上设置界碑。9月,石垣市议会审议了关于成立钓鱼岛信息传播中心和制作面向青少年的宣传彩册等提案,认为中央政府在宣传方面存在明显的不作为,石垣市政府要承担起向全市乃至全国强化青少年对钓鱼岛认知的责任。再次,日本国会议员图谋视察钓鱼岛的情况非常明显。2022年8月24日,由国会议员组成的“安全保障议员协议会”向媒体表示,已召集多名国会议员计划赴钓鱼岛考察,打算用无人机空中拍摄钓鱼岛并在网上公布,以唤起日本国民守卫钓鱼岛的意识。尽管如此,钓鱼岛的形势仍相对可控。首先,双方的巡逻舰虽然发生多次激烈对峙但未发生意外事故,局势并未失去控制,日本中央政府对石垣市的申请也一直持否决立场,可见日本政府并不想激化钓鱼岛局势。其次,当前岸田内阁的稳定性也日益显现,未来一段时期钓鱼岛争端可能进入相对平稳期。
中日围绕东海争端进行的博弈已经持续10多年,总体而言,双方在东海地区形成了某种平衡关系。一方面,中方打破了日方单方面管控钓鱼岛的幻想,中方在钓鱼岛水域的强势巡航也较好地彰显了中国在钓鱼岛争端中的态度。另一方面,从前线情况来看,海上保安厅船只和中国海警船在钓鱼岛周边水域较为克制的“博弈”事实上促成了东海地区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从日本国内来看,钓鱼岛争端越来越成为束缚日本对华政策的重要阻力。日本有识之士应该看到钓鱼岛局势的现实状况,跨出领土争端重新审视日本的对华关系。
从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15轮磋商达成的共识来看,中日在海上的对抗和博弈还是要回到合作,对抗不是目的,通过合作来共同管控东海以及西太平洋地区的稳定才是未来中日两国需要面对的目标。为此,第一,需要正视分歧。要想解决钓鱼岛争端或者说实现东海地区的稳定,必须正视现存的问题和分歧;如果双方难以共同面对分歧,那任何解决方式和手段都只是临时性和应急性的。其次,要加强在非敏感领域的合作。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15轮磋商达成了八点共识,如果能够得到推进落实,中日在涉海领域的合作可能会向前迈进一大步。再次,要推动中日涉海机构的对话与合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中日双方应尝试推动建立“外交+安全+海警”的“3+3”合作模式,强化中国海警局与日本海上保安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因为从目前形势来看,主要还是中国海警船和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在争端一线进行激烈博弈。
作者:朱清秀,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四、中日海洋合作与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
金永明:构建中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与保障
中日两国之间存在较多的课题与悬案,其中关涉海洋的新旧问题交替呈现,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稳固与发展,是需要合作应对的重大问题。中日两国领导人均认为“没有东海的安定,就没有中日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这样的共识已经得到了实践的证明。为此,处理好包括东海问题在内的海洋问题,是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的重大任务和核心挑战。
首先,中日处理海洋问题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中日两国之间存在海洋新旧问题,应该依据事实和国际法予以解决,特别应该遵守和适用中日两国之间达成的四个政治文件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以及两国达成的多个共识。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双边层面来看,围绕和平解决争端问题,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1条第2款中做了规定。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作为缔约国的中日两国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二是合作原则。合作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5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中都有规定,而且在《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也得到了确认,“中日双方决定重点开展海洋合作,通过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针对海洋问题,包括东海问题,中日两国存在众多的共识,如2008年6月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2014年11月的“四点原则共识”、2019年6月的“十点共识”以及2020年11月两国外长达成的五点重要成果和六项具体成果、2022年11月中日两国首脑达成的五点共识等。这些共识性的内容也应是处理中日海洋问题的重要原则,因为这些共识性内容契合海洋问题包括东海问题的特质和现实,对中日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为了解决海洋问题,中日两国之间搭建了诸多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最主要的平台就是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迄今已经进行了15轮磋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推动了《中日防务部门之间的海空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2018年5月9日通过,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缔结,后经过双方持续努力,中日防务部门之间于2023年3月31日创设了热线联络机制;此外,还制定了《中日海上搜救协定》(2018年10月26日通过、2019年2月14日生效)。但需要提出的是,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仍没有对中日两国之间的核心争议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进行磋商,有关内容仅停留在立场和主张的各自表述层面。在该磋商机制中纳入钓鱼岛议题,依据的是中日“四点原则共识”的第三点。所以,为了使钓鱼岛问题不影响、少影响中日关系,中日两国应就此展开平等磋商,达成新的共识。
最后,中日应就海洋问题加强合作。现今中日两国在海洋领域可以开展的合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上的合作。在第14轮、第15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中,中方对日本排海事件提出了关切,敦促日方审慎处理福岛核污染水问题,要求日方本着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负责任的态度,以公开、透明、科学、安全的方式妥善处理。鉴于核污染水排放问题是前所未有的难题,缺少相应的国际法规范,因此不仅需要对日方是否用尽替代措施、是否履行了相关国际法义务、排放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排放是否带来危害及其程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也需要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予以合作,以化解排放过程中的世纪难题。中方可对诸如核污染水稀释后排放对海水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在采样、检测、评估等方面与日方加强合作,为核污染水处理做出科学贡献,实现损害最小化、合作利益最大化目标。
第二,在东海资源开发上的合作。中日两国领导人以及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达成的共识多次表明,双方愿意就原则共识的内容继续进行磋商,但迄今为止没有采取具体行动。从《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发布及其内容来看,它是中方善意的表示。其实,共同开发属于“临时安排”,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规定,这种“临时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线的划定。同时,《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也强调“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这些行为和要素可为双方此后签署和实施共同开发协定消除顾虑。
概言之,中日两国存在众多亟待解决的悬案和课题,中日双方应合理关注对方的关切,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合作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只有中日双方相向而行,顾全大局,充分理解对方的言行,才能消除问题和障碍,创造发展中日关系的条件,为实现建设性的、稳定的中日关系做出贡献,进而实现构建中日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作者:金永明,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河合正弘:日中从海洋合作走向海洋共同体的要素构建
日中海洋合作,原则上说应该秉持海洋是一种全球公共产品的基本思路,从地区范围来讲也是需要大家共同呵护的资源。这是我们应该共有的基本认识,需要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等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日中海洋合作也存在很多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但可以考虑先将其搁置,从可以达成共识的地方着手,否则就没有办法开展合作。
从全球公共产品这个角度来看,构筑海洋共同体涉及一系列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如水下生物(SDG14)以及守护海洋的丰饶资源并从可利用的角度加以利用,还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水质、限制过度捕捞、减少海洋垃圾排放等。这些都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日中之间需要构建海洋共同体,在东亚地区形成一个稳定的海洋秩序。
日本是一个海洋国家,确保安全稳定的海上运输通道对日本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日本很重视相关法制建设和确保航行自由,愿意遵照法律规则解决问题。日中构建海洋共同体,就日本而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应该建立围绕海洋问题的经常性对话机制,可以考虑先从“1.5轨”等渠道着手构建。二是要从地区或全球公共产品的角度去维护海洋的存续发展,要用可持续的方式推进海洋合作,包括保护和利用好海洋的生物资源、环境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做好防灾减灾方面的应对等问题。三是一定要遵守最小限度的必不可少的规则,所有的纷争都要以和平的方式去解决,不要以武力或者武力威慑为背景。必须创建这样一个机制,这是很重要的。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中国和东南亚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个行为准则。具体而言,早在2002年中国和东盟就宣布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出要推进互信关系、要从实际工作层面推进海洋合作项目,此后逐步推进,目前正围绕“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等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反观日本和中国,在海洋问题上还没有形成类似的有一定原则性的、双方都同意的准则,大致处于中国和东盟在2002年的状况。未来中日双方还需要朝着类似中国与东盟之间合作的方向努力。
作者:河合正弘,日本东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生院名誉教授。
罗欢欣:发展新时代中日海洋关系需要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以来,中日间积累了和平发展的宝贵财富,但近几年涉海关系上的风险因素显著增加,日本强化同美国的战略捆绑,不但在东海钓鱼岛一线加大军事部署,还介入台海和南海局势,干涉中国内政。国际法是中日关系的底线准则,未来中日海洋关系的发展需要坚定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来之不易的国际法治成果,维护和巩固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共同恪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确立的双边义务。
(一)应坚定维护战后和平国际法体系
二战后,整个东亚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为基础重新构建秩序,但一些势力长期炒作《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不属于国际条约,试图动摇战后中日关系基础。为此有必要强调,《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日本投降书》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确认的条约体系。
国际法对条约的名称、形式与缔约程序均无实质要求,只要缔约国同意,条约可以见于共同声明、换文或会议记录中,也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程序。1945年9月2日,作战盟国和日本举行了受降仪式,日本与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法国等多国代表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该投降书毫无疑问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产生条约国际法的效力。在投降书中,日本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而《波茨坦公告》又明确规定“《开罗宣言》必须实施”。所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被纳入《日本投降书》,是该条约的组成部分。同时,国家的单方行为也是国际义务的来源。事实上,日本的投降文件还包括日本天皇发布的停战投降诏书、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的投降电文以及日本在各降区向受降将领呈递的投降书等。这些代表日本国家的正式声明和通告同样产生国际法效力。其中,1945年8月15日日本在致中美英苏政府的投降电文中亦承诺“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执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内容是日本和作战盟国间相互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各国在战时和战后反复承诺遵守,其国际法效力当无疑义。
以战后条约体系为基础的中日关系来之不易,是3500万中国军民用生命和鲜血进行武装自卫换来的,日本自身也付出了惨痛代价。《联合国宪章》是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标志着以战争、殖民与不平等秩序为主流的国际法体系正式转向以主权平等与和平合作为主流。为此,日本在战后初期即通过“和平宪法”庄严承诺,“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而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载入宪法的国家,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唯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在解决战后的领土边界与海洋争端时,中国始终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中日关系面临考验的时候,两国应当始终铭记历史教训,共同珍惜以“惨不堪言之战祸”为代价换来的和平国际法体系。
(二)应严格遵守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近年来,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经济低迷,保护主义上升,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美国自特朗普上台后,为了转移国内矛盾,有意制造“中国威胁论”,大力展开对中国的遏制和打压。而战后日本的对外政策一直深受美国影响,受美国裹挟的同时,其投机冒险心理也在近年开始复苏,不但积极配合美国在亚太区域的霸权行动,还主动炒作“今日之乌克兰,就是明天的东亚”,散布“台湾有事即日本有事”的论调,渲染武力威胁,干涉中国内政。
在东海方面,日本夸大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将法律授权中国海警的行政执法行为混淆为军事上的“使用武力”行为,激化两国在钓鱼岛海域的矛盾。在南海方面,日本不但声明支持非法的“南海仲裁案”,还参与“印太”派遣训练,推进日美(南海)共同巡航,和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展军事合作,介入南海争端。近期日本在台海方面的行动更为激进。2021年4月,日美领导人发表联合声明,首次列入所谓“台湾条款”、试图违背“一个中国”承诺。2022年底,日本修改三份安全保障政策文件,将防卫战略正式“由守转攻”,架空“和平宪法”。进入2023年,日本不仅在石垣岛、与那国岛及宫古岛等地增强军力部署,还扩建军事设施、增强海空力量,在台海周边制造紧张局势。
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申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中日明确承诺“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未来中日海洋关系的友好发展,需要认真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严格遵守不干涉内政等《联合国宪章》所确立、中日双边条约所接纳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不得违背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义务
福岛核污染水排放问题正成为影响日本与周边邻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海洋关系的重要变量。2011年的福岛核事故是迄今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虽然导致事故发生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紧急情况下的人为应对不力是导致堆芯熔化和放射性物质大规模泄漏的关键因素。诸多证据表明,当时日本东电公司高层将保全公司财产而非保护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耽误了处置的最佳时机。
时隔十年,日本发布“排海”决定,拟自2023年开始将巨量核污染水排入海洋,再次显现出日本处置核污染问题的不负责任。日本属于经济和科技发达国家,有能力进行更安全的污染处置。只是因为“排海”方案的成本最低,日本才选择将一国之危害转嫁给全世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是,自2021年以来被曝光的福岛核废弃物容器泄漏事件已有多次,而且福岛核污染水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向海洋排放后将逐渐蔓延至全球海域,对全球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核事故污染水处置问题工作组”由日本单方面委托成立,迄今公开展现的监测投入与评估程序未能充分保证独立公正,未能证明中国、其他近邻或利益攸关方充分参与了对核污染水处理的全面监管,未能证实日本排放巨量核污染水不会给人类以及海洋生态造成严重危害。除了海洋法公约反映的条约国际法,在习惯国际法上还存在一国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对全人类的普遍义务。针对日本仓促出台的“排海”方案,日本国内民众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已经反复表达了反对意见。当前人类对核污染的经验积累和技术认知仍然有限,日本应该摒弃经济优先的思维方式,避免投机决策而对海洋生态造成长久的隐性破坏。
总之,中日海洋关系是中日关系的投射。中日虽然历经风雨,但也是久经考验、一衣带水的重要邻邦。中日恢复正常邦交、建立友好关系以来,中国始终践行《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走和平发展的现代化道路;中国明确承诺“未来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不称霸、不扩张、不谋求势力范围,不搞军备竞赛,始终坚持做世界和平的守护者”。但是,在大变局加速推进的当下,日本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政策导向未能充分理解,加之和美国的战略捆绑,日本制定的对华政策未体现出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未来,中日两国应当恪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的基础上增进互信,共同防止冒险事态,合作管控海上危机。
作者: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晓琦:中日发展海洋关系的政治基础与合作成果
2023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回顾中日发展海洋关系的政治基础和目前两国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日海洋关系的政治基础
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中,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与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均有涉海内容。
1998年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指出,“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扩大共同利益,缩小分歧。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现存的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歧和争议,避免因此干扰和阻碍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这一条内容的提出,是基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日两国围绕东海海洋权益问题(包括东海划界问题、钓鱼岛问题等)而开展的一系列双边协商与对话。在这一背景下,尽管《中日联合宣言》没有直接触及海洋问题,未提及钓鱼岛等关键词,但是将妥善处理两国在海洋问题上的分歧纳入了两国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当前和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歧和争议的大框架中。
2008年发表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则明确谈到涉海问题。第六条提出“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包括“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可见,《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将中日海洋关系纳入“加强互利合作”的视角予以考虑,谋求使海洋合作成为中日两国关系良性发展的纽带。
可以说,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等政治文件为中日海洋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为推动两国海洋对话与海洋合作指明了方向。
(二)中日海洋关系的合作成果
回顾中日邦交正常化50多年来两国的海洋关系,中日海洋合作在多个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可以从双边、多边合作两个维度来考察。
首先,双边维度下中日海洋合作成果丰硕。目前,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已经成为中日海洋对话和协商合作最重要的机制。从中日海洋合作的具体领域来看,包括:(1)海洋经济合作,涉及渔业、能源、港口和物流合作等。以渔业为例,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在以往中日民间渔业问题谈判的基础上,政府主导的双边渔业谈判有序开展,20世纪70年代达成《中日渔业协定》。(2)海洋科技合作。中日两国在海洋技术领域的合作,最重要的成果是20世纪80年代中日联合进行的黑潮合作调查、1995年中日水产资源共同调查等。但进入21世纪,中日海洋科技合作的发展趋缓。(3)海洋环保合作。中日在环保领域具有互补性,双边合作成果丰硕。20世纪90年代中日达成了关于环保问题的合作协议,21世纪又签署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联合声明。截至目前,双方不仅建立了中日环保合作联合委员会,举办了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还成立了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4)海上搜救合作。20世纪70年代,中日两国成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缔约国,2008年两国签署《中日双边海上搜救合作框架协议》。基于此,中日海上搜救船互访,共同举办海上联合搜救演习,还多次在海难救助中协调合作。2018年中日又达成《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定》,推动了双方在海上搜救领域的深度合作。(5)海洋安全合作。最具代表性的是2007年开始启动的中日海上联络机制磋商,2018年又正式启动了中日防务部门海空联络机制。2023年,中日防务部门海空联络机制直通电话建设完成,进一步加强了双方海空危机管控能力。
其次,中日积极参与地区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多边合作,具体涉及海洋科技、海洋环保、海上搜救、海上安全等多个方面。其一,海洋科技合作。目前东亚地区的大型海洋科技合作会议,大部分是由中日韩三方牵头举办的,中日均是重要参与方。其二,海洋环保合作。不仅举行了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等,还召开了东盟与中日韩(“10+3”)环境部长会议,实施了东北亚、东南亚地区多国共同参与的海洋环境保护项目。其三,海上搜救合作。中日共同主办或参与了海上搜救相关的国际会议,积极参与中日韩俄四国海上搜救合作会议,推动了海上搜救的区域合作。其四,海上安全合作。中日共同参与了亚洲地区反海盗、亚丁湾反海盗护航等。根据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等,中国、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等多国共同参与了亚丁湾反海盗行动,为打击海盗、维护海洋安全做出了贡献。
综观上述中日海洋合作成果,表现出如下特点:首先,从双边维度来看,中日在海洋领域的合作易受双方政治关系的影响,也容易受到第三方的政策影响。双边海洋合作以低政治领域为主,海上科技、经济、环保等领域的合作相对稳定,合作机制日趋成熟;在海洋相关的高政治领域合作多为应激性合作与应对性机制创设,数量相对较少,发展相对曲折。其次,从多边维度来看,中日共同参与的多边海洋合作主要集中在区域层面,特别是东亚以及西太平洋海域;全球多边框架中的中日海洋合作相对较少,且绝大部分体现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海洋合作中的中日共同参与。在全球层面,由中方、日方或中日双方共同牵头形成的具有全球性影响力的多边海洋合作相对较少。
(三)中日海洋关系的前景展望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倡导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倍加珍惜。”“大家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日本政府也提出要构建“自由而开放的海洋秩序”,这一秩序的构建同样离不开中国的支持和参与。中日两国同处东亚海域,既享有丰富的海洋文化、海洋合作的共同历史遗产,又有进一步深入开展海洋合作的现实需求。从中日双边关系来看,海洋合作有助于两国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环保等领域的互动和共同进步,有助于增强两国战略互信和行动互信,有助于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符合两国利益。以低政治领域的海洋合作为基础,共同商榷如何推动东亚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如何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资源、如何促进东亚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将为中日海洋关系向着更深入、更广泛的领域发展提供动力。同时,面对当前两国在海洋领域存在的分歧与争端,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已经指明了解决方向,那就是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化解分歧。2022年11月,习近平主席会见日本首相岸田文雄时,中日双方就稳定和发展双边关系达成五点共识,强调“共同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原则”,“共同致力于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建设性、稳定的中日关系”。我们应当以中日四个政治文件为基础,不忘初心,继续夯实并拓展两国在各领域的海洋合作,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海洋关系。
从区域和全球层面来看,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断增强,新的海洋问题不断涌现,国际海洋治理面临诸多挑战,亟须各国共同采取行动。中日两国是当前国际海洋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中日海洋合作已经成为两国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重要路径。未来中日海洋关系的深入发展,不仅有助于东亚海域的和平、稳定与持久繁荣,也将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亚洲智慧,为人类和平、合理、可持续地利用海洋贡献亚洲力量。
作者:朱晓琦,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疏震娅:中日海洋合作的发展及前景分析
中日海洋合作由来已久。1972年10月,中国国家海洋局组团赴日参加国际海洋开发和展览会,由此拉开了中日海洋合作的序幕。在科技方面,中日不仅有调查船互访,还在海缆路由调查、洋流调查、海水淡化、极地研究等领域开展了丰富的合作。特别是1986—1992年的中日黑潮合作调查研究,是中国与外国政府间在海洋领域合作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的一个项目。该项目不仅使中日双方的互信攀高,也为后续的良性互动起了示范效应。作为该项目的后续,1995—1998年中日又联合开展了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是两国之间又一个良好合作的典范项目。
中日政府围绕海洋问题,在双边层面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制与平台。其中,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占据重要地位。2022年是该磋商机制建成十周年,双方一致评价,该机制增进了相互了解和信任,维护了海上和平稳定,完善了涉海机制建设,促成了务实合作。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在演进中不断完善。自第三轮磋商开始,该机制采用“全体会议+工作组会议”的工作模式,工作组分为政治、法律、海上执法与安全以及海洋经济等四个领域,第13轮磋商时调整为海上防务、海上执法与安全、海洋经济等三个工作组。2023年的第15轮磋商中,中日又围绕海洋垃圾处理达成了加强合作的共识。这是中日海洋合作中较为务实的项目,不仅搭建了“中日海洋垃圾合作专家对话平台”,还举办“海洋垃圾研讨会”、开展海洋垃圾联合调查等。
中日还依托多边框架开展海洋合作。首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西太分委会、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以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APEC把海洋合作列为优先发展的领域,提出要构建“亚太海洋合作新型伙伴关系”。在此方针指导下,“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于2011年成立。这是APEC在中国成立的首个海洋合作机制,也是相关声明中唯一具体明确的合作机制。其他还有“东亚海洋合作平台”和“中日韩北极事务高级别对话”等,其中“东亚海洋合作平台”是东盟与中日韩在海洋领域构建的合作平台。在科技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管理局的船舶与海洋技术委员会下设“海洋技术分委会”,正式成员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在学术交流方面,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与日本海洋法学会开展机制性的中日海洋法交流,与中日韩联合举办极地合作学术研讨会等。
未来,中日双方要增强战略互信。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安全、包容、合作的海洋观是适合中日之间处理海洋问题的恰当观念。中日双方应着眼于国际地区局势的演变和中日关系的大局来看待中日之间的海洋问题以及海洋合作。双方应承认并正视问题的存在,共同稳妥管控海上分歧;东海问题应通过双方外交渠道沟通。而在全球海洋治理层面上,中日还有很多合作空间及潜力。从现实来看,中日在海洋领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和良好的合作基础,有相互依存的需要,在多边层面也有共同的利益和关切。以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为例,相关协议草案2023年3月已在联合国获得初步通过,中日对于该问题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而且,针对新协定文本与现有制度框架的安排,中日有着比较相似的利益关切,包括对于现有国际机制成果的尊重,譬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等。中日还一致认为应该围绕养护与可持续利用以及现有机构和机制开展紧密合作与协调;对区域环境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护区的内容、机制以及科学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和程序等,两国的立场也有可协调空间。此外,就极地问题而言,两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启了极地合作。北极方面主要涉及国际航道问题,南极方面则主要是保护区问题,两国维持着比较积极的交流和互动,未来仍有很多合作空间可以探讨。
作者:疏震娅,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