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日本学会章程(2005年3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华日本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Japanese Studies-CAJS)。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全国日本研究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本会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络和团结中国全国各地研究日本的学者,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发展日本研究,推动学术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对日本的了解,促进中日关系的发展,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张自忠路3号东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全国的日本研究;
(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和加强同国外有关团体和机构的联系;
(三)组织优秀研究成果的评议和奖励;
(四)组织学术资料和学术成果的传播与交流;(五)编辑出版会刊、学会通讯以及论文集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和团体两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日本研究的团体和个人;
(三)具有相关研究职称、教学职称或学位者;
(四)填写会员申请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会员证书;
(六)向学会刊物投稿;
(七)参加学会刊物的稿件评奖;
(八)获得学会网页的查询密码;
(九)团体会员可与学会共同举办学术活动;
(十)团体会员内的成员不必另行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等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向学会提供其团体内的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会费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20元;团体会员会费每团体每年8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交纳或按届交纳;每年交纳会费应在当年3月31日前履行;按届交纳会费应在每届的第一年3月31日前履行。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选举或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会行使此项职责);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推荐顾问若干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由本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出任的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或视需要召集会长扩大会(会长会成员加办事机构成员及相关人员),讨论、决定学会事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与副会长、秘书长协商聘任名誉会长一人(无适宜人选时可空缺)、顾问若干人;
(五)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会长长期空缺或经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可代行会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视需要可设名誉会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如无合适人选,会长可暂时空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学术部、联络部和编辑出版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设发展基金,以利学术研究事业的开展。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草案,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