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国际监督刻不容缓
2023年8月24日,日本罔顾周边国家反对和国际社会关切,擅自开始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染水。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日本向大海排放了3.12万吨核污染水。根据不久前公布的计划,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将在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再实施7次排放,总量合计约5.46万吨。
日本政府正在冒天下之大不韪,以长时段、大规模的方式把核污染风险强加给全世界。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外溢影响前所未有,远远超出日本领土及其管辖范围,绝非日方可擅专的国内事务。排海并非简单的、是否符合所谓排放安全标准的技术性问题,而是涉及环境、人权、经济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等方方面面。
日本强行推进核污染水排海的行径威胁海洋核安全,挑战全球海洋治理,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本着对各国人民健康和全球海洋环境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敦促日本停止排海,对排海计划相关活动实施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
排海决定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
福岛核污染水属于核事故污染水,接触过核事故中的熔化核燃料,与正常工况下核电站排放的核废水有本质不同。事故污染水理论上含有200余种放射性核素,日本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设计处理上限仅有62种。即便是对这些种类有限的放射性核素,系统也未能有效去除。据日方公布的数据,经ALPS处理的核污染水仍有约70%未达到排放标准,残存碳14、碘129、铯137、锶90等多种放射性核素。在尚无有效处理技术的情况下,长寿命核素被释放至海洋后可能随洋流扩散,对周边国家海域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带来长期影响,也可能通过生物富集效应,随海洋生物迁徙和食物链对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考虑到核污染水成分复杂且数量巨大、现有净化装置可靠性不足,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安全不确定性等客观情况,排海应是基于审慎原则,尽最大努力予以避免的处置方式。但是,日本政府排除其他方案,把排海作为处置福岛核污染水的唯一选项,将核污染的风险转嫁给全世界。这不仅违反了国际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违反了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履行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国际合作等应尽的国际义务。
排海方式缺乏充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排海方式不具有经济性。一般认为排海经济成本最低,这是仅看到该方式的工程成本,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排海需要前端作业的高质量实现,如保持陆上冻土墙有效阻隔地下水、维持ALPS有效净化,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资源。再如,核污染水排海会在不同程度上引发一系列次生性危机,对利益相关方的生计权、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等人权构成侵犯,将产生相应的赔偿费用。日本政府曾预估排海费用为34亿日元,截至目前,加上国内渔民支援基金、海底管道建设费用等,已累计超过1290亿日元,未来费用还会不断攀升。
二是先行排海不符合核事故处理的科学理性原则。福岛核事故是人类历史上经历过的最严重的核事故之一,日方称排海是为了确保废堆的工作空间,把排海作为废堆的“准备工作”,这显然是一种简单的线性思维,而且在废堆时间和可行性未知的情况下,强行急推令人怀疑其真实用意。核污染水处置与事故反应堆报废、事故善后处理密切相关,需要以系统思维积极应对,先此后彼的片面做法极可能招致顾此失彼的困局。
现行排海监测方式存在缺陷
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是一个跨国界、跨世代的事件。针对日本执意推进排海活动,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利益攸关方坚决主张和持续努力下,日本国内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形成了一些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国际监测安排,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日方核污染水排海的技术门槛和监管要求,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混合后监测造成不合理稀释,虽然结果可能达标,但放射性核素总量并不因稀释而减少。随着大量核污染水排海,人类可能永远丧失基于科学手段预防辐射风险的机会。二是现行监测安排公开透明度不够。一段时间以来,多个国家要求直接采集核污染水样本,但日本政府和机构秘书处始终拒绝。在取样独立性和代表性不足、数据和信息准确性有待确证的情况下,即使有关方面作出符合安全标准的结论,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三是“摆样”式国际审查监测无法应对常态化排放问题。2023年10月,机构组织科学家访日开展海水样本采集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质上仍是机构秘书处根据与日方双边安排开展的,且实验室间分析比对活动的范围受限,不足以构成一个利益攸关方充分实质参与、长期有效的国际监测安排。
作为重要的政府间核事务合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福岛核污染水排放事关全球核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大局,该机构应更积极、更具建设性地承担起对日方严格监督的责任,构建起福岛核污染水长效监测国际合作机制,而这一机制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要明确监测国际合作的目标和首要原则。实施国际监测,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排放对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首要原则是基于保护环境和人权立场的风险预防。机构应从福岛核事故善后处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听取各国专家的意见,不断对核污染水排海处置方式的合理性与适当性进行跟进、审查与评估。其次,为了保障监测过程及结果的客观公正,在监测管理者设置与具体监测活动人员配置方面,要充分考虑日本邻国、太平洋岛国等利益攸关国家的实质性参与,基于国籍、地区、职业等要素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最后,福岛核污染水处置与核事故善后处理是一项长达数十年的长期性工程,机构应在大会和理事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的核素种类、频率、地点、范围、报告等具体内容,保证福岛核污染水长效监测国际合作机制的公信力和权威地位。
来源:光明日报2024年3月12日;作者:金嬴,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